考试简介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答题形式为客观题与主观题结合的形式。
二、北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在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北京市人事局人事考试中心负责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北京市财政局会计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初级资格考试工作。
三、考试级别、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办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两个级别。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两个科目的考试,才能取得初级资格。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 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单科合格成绩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均以考试年度当年标准确定。凡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以上四个考试科目合格成绩者,均可取得中级资格。
四、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单科合格成绩在两年的考试期间有效,即2002年度考试合格的科目,其成绩保留到2003年度考试;在参加2003年度中级资格考试后,连同2002年度考试合格的科目在内,四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的,发给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果在参加2003年度中级资格考试后,连同2002年考试合格的科目在内,四个考试科目仍未全部合格的,则2002年度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失效,仅保留2003年度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至下一考试年度。各考试科目成绩均以考试年度当年的合格标准确定其合格与否。由于自2001年度起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实行累计制,报考中级会计资格的考生在报名参加2003年度考试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报考一个或一个以上考试科目,在第二年报考第一年未报考的或虽已报考但未合格的考试科目。
报考条件
200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北京市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五)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总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02年底。 相关政策
·关于200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题型 题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01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公告
·京人发[2001]100号 关于2002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0] 92 号 关于2001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0]11号 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