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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时间:2002-6-26 10:06:08 来源: 作者:

考试简介

  一、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采用滚动管理,滚动期限为两年,共设7个科目。北京地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试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培训及注册工作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二、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

序号
科 目
考试型式
1
药事管理与法规
客观题
2
药学专业知识(一)
客观题
3
药学专业知识(二)
客观题
4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客观题
5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客观题
6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客观题
7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客观题

  三、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四、(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二)在本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一个科目的考试:

  1、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2002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 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二)在本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一个科目的考试:
  1、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相关政策

·京人发〔2002〕35号《关于200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1]90号《关于开展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京人发[2001]36号《关于200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调整2001年度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通知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京科干职[1999]51号 《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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