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2006年上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报考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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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5-11-23 12:06:23 来源:中国考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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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简称PETS,下同),是由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推出的面向社会、以全体公民为对象的开放的非学历证书考试,是主要测试应试者英语交际能力的水平考试。现将云南省2006年上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的报考简章公布如下:
一、开考级别 一级B、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二、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年龄、职业、民族、学历,均可根据自己学习英语的实际情况,直接选考本次开考级别中的任何一个级别。
三、PETS考试成绩的使用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参加PETS 二级或PETS 三级考试,笔试合格者的成绩可直接替代自考有关专业大专或本科公共英语〔即英语(一)、英语(二)〕考试成绩(PETS 二级替代大专公共英语成绩,PETS 三级替代本科公共英语成绩,英语专业的课程不能替代),并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考生是否参加相应口试,根据考生是否要求获得PETS等级证书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相关专业确定。
(二)中等职业学校 按省招委、省教育厅〔2003〕18号文件要求,我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职业中学应从2004年开始,逐步将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一级(含一级B)证书”作为在校学生达到毕业条件的基本要求。
四、报名时间地点
(一)报名时间:2005年12月3日至12月13日。
(二)报名地点:考生可就近到各考点报名(考点分布见第六条)。
五、报名手续
(一)考生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等)报名,由考点给考生照相及采集相关信息,不得由他人代替报名。
(二)收费:按省计委、省财政厅云计收费函〔2001〕05号文件规定,报名考试费:一级B、一级、二级为85元/人次,三级、四级为110元/人次,考生的交通食宿费自理。按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领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简称《合格证书》,下同)的考生还需再交证书费4.50元。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对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报名参加一级(含一级B)考试时,在以上考试费的基础上减免10元/人次(考生凭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减免考试费)。
(三)需要补考(保留上一考次成绩)的考生,必须凭上一考次的“单项成绩合格证"报名。不出示“单项成绩合格证"者,视为不保留上一考次成绩。
(四)考生报名时须当面核对考点打印的《PETS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单及考试诚信承诺书》,若所列各项内容正确,在上面签字确认。确认以后的报名信息有错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报名结束后,已报名的考生不得退考和变更报考内容。
(六)考生应于开考前三天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并确认考试时间和考场。
考试时间
1、笔试时间:2006年3月11日上午。 笔试入场时间:上午8∶30-8∶45 (超过入场时间的考生禁止入场)。 笔试开考时间:上午9∶00 。
级别 一级B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考试时间 90分钟 90分钟 120分钟 120分钟 140分钟 9:00—10:30 9:00—10:30 9:00—11:00 9:00—11:00 9:00—11:20
2、口试时间:2006年3月11日下午,3月12日全天。 口试入场时间:上午8∶30-9∶00,下午13∶30-14∶00(超过入场时间的考生禁止入场)。 口试开考时间:上午9∶00,下午14∶00。 其中每个级别每组口试的最长时间为:一级B—3分钟/1名考生;一级—8分钟/2名考生;二级—10分钟/2名考生;三级—10分钟/2名考生;四级—12分钟/2名考生。 口试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上为准。
(三)成绩: 1、考生于考试一个半月后的一周内(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到考点领取“成绩通知单”。笔试成绩是听力、英语知识运用、阅读理解和写作部分成绩的总和,满分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口试满分5分,3分以上(含3分)为合格。成绩不公布,不查卷。
2、关于单项合格成绩保留: PETS单项合格成绩可以保留到下一考次。具体是:考生报名时可以自己决定是报单项(笔试、口试)或两项都报,一次考试中两项都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书》;一次考试中只有单项合格的,将把此单项合格成绩保留到下一考次中,如果下一考次中另一项合格,发放《合格证书》,如果下一考次中该项还不合格,不发任何证书,前一次的单项合格成绩也不再保留。考生成绩水平解释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四)要求:考生考试时,须带齐《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参加考试。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违反考试规定和《考生守则》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七、证书 《合格证书》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制作、打印和下发,全国通用。一次考试中,两项都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仅有一项考试合格的,只发给“单项成绩合格证”,若下一考次中另一单项也合格,则发给《合格证书》,后一考次的“单项成绩合格证”不再发放。成绩合格的考生在考试两个月后的一周内(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到考点领取《合格证书》。
八、考试大纲及教材:考生可在考点购买,也可直接到省招考办教材部购买。地址:昆明市鼓楼路128号(银河酒家对面,联系电话0871-5162385)。
九、以上简章内容如有变动,以正式文件通知为准。本简章解释权属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省招考办咨询电话:(0871)5158920、5117953
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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